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2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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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小字第24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向本院對被告起訴,有本院
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惟被告既於87年7月7日遷入雲林縣北
港鎮,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足見原告於
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從而,本於管轄
恆定原則乃以起訴時為其適用基準,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就
本事件尚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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