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嘉儂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 律師被告京樺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5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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