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42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 律師 蔡信泰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本院收文之聲請狀)。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吳坤芳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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