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44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