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正元 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貳佰陸拾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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