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 賴淑愍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先位聲明主張確
認被告乙○○即賴淑愍、丙○○間,就坐落於臺中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68/10000)土地及其上建號00000-0
00號(權利範圍:全部)其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號5樓之
2之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行為及民國94年9月30日之移
轉登記行為無效,及被告丙○○應將前項系爭不動產以買賣原因
所辦理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就系爭不動產
之買賣行為應予撤銷、被告丙○○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乙○○即賴淑愍所有。是依上開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中之價
額最高者,即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新臺幣(下同)697,692元(計
算式: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之公告土地現值
23,147元/平方公尺面積1,59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8/10000=
251,052元《元以下四拾五入》,加計其上建號00000-000號《權
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號5樓之2之房屋現值
為446,600元《此為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函
查,有該分局回函附件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以上合計為:
697,692元)核定之,本件應微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之3,090元外,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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