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 沙小字 第20號
原   告 台中縣清水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夏進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