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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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