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甲○○
號之1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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