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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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債權人 李琪峯 法定代理人 李浤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良駿 、 蕭秋鳳 、 陳逢茂 、 吳秀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權人李琪峯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