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怡妮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楊景鈞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沈智偉 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以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院前於104年10月12日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前開資產表所示,債務人名下均無財產,另自94年9月28日起因未正常繳納保險費,致其投保之國際康健人壽保險契約已失其效力,並無保單價值解約金可茲領,亦經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在卷。是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於105年3月29日以書面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有債權人表示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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