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申能通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永馥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1月30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30日屆滿。茲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智敦通訊科技股份有│元大商業銀行南崁分│104年11月30日│408,453元│AG二一五二一八│申能││1│限公司 楊建國 │行│││一│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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