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丙○○
己○○戊○○甲○○庚○○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壬○○
丁○○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