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執行時逃匿(95年度執字第7476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乙○○出具之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附卷可憑。另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案執行且拘提無獲,致未能執行等情,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紙在卷足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而具保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一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紙存卷可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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