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86號上訴人 陳美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郁涵 間返還房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