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進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大印章。(不可蓋於卷面)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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