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86號原告 洪郁涵 訴訟代理人 洪武龍 被告 陳美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育嫻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86號原告 洪郁涵 訴訟代理人 洪武龍 被告 陳美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