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95號上訴人 劉芳仁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上訴人 曾昭治 訴訟代理人 林郁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齊椿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