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9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95號上訴人 劉芳仁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被上訴人 曾昭治 訴訟代理人 林郁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書記官齊椿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