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事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事聲字第55號
聲明異議人  汪曦恩
相 對 人  陳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9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9118號裁定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異議人於106年9月26日收受本院司法事務官106
年度司促字第19118號裁定後之10日內即106年10月5日具
狀聲明異議,合於上開規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司法事務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4
9條規定先命異議人補正,於法未合,爰依法聲明異議,請
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督促程序之聲請程式,原僅有民事訴訟法
第511條第1項規定:「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
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然於104年7
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增列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修正理由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
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
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
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
、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2
項,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
足,不合於本條第2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等語,可知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增列第2項規定修正後,債權人就其請求則應盡釋明義務
,以利其所為請求得經法院為一定程度之實質審查。
四、次按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
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
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
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判要旨參照)。為因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修
正,司法院所訂定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款亦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
補正。」,此與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就原告之訴應先命
補正不同,蓋督促程序重視明確性、迅速性,故聲請人於聲
請支付命令之際,全未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堪屬甚明。
五、經查,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僅稱異議人居住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弄0號3樓時購買家具,異議人已
於106年4月1日搬離,故相對人應給付購買家具本金新臺
幣(下同)183,407元及利息。暨請求返還異議人愛惜之家
具,否則應再給付本金73,790元等語。然督促程序非可請求
交付特定物品,異議人請求返還家具已有不符,又異議人並
未釋明為何相對人應給付異議人購買家具之費用,其原因事
實及依據為何,亦未提出購買家具之單據釋明購買日期、金
額等供本院司法事務官即時查核異議人主張之金額是否正確
,堪認異議人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為之釋明確有不足,從
而,本院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人釋明不足而予以駁回其支付命
令之聲請,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謫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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