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壹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月1日10時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訴字第591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98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5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