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90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之5樓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之5樓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一五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登錄債券),金額計新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原名稱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九二00五七一四四號函准予變更名稱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變更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七五號、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三二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為擔保金,嗣變更擔保金為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重大建設公債甲類第九期債票(登錄債券),金額計二十萬元,並以本院九十五度存字第一一五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台中何厝郵局第一三四號郵局存證信函,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已過法定二十日未聞相對人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提出財政部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民事撤回執行、假扣押裁定聲請狀、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等為證,聲請人自得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本院調閱九十四年裁全字第四一九號、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三二號、八十八年度裁全字第一六七五號、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一0四八號等相關卷宗,審核尚無不合,且相對人亦未向本院對聲請人提出聲請賠償之事件,並有本院查詢表可稽,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