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522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乙○○為代理人,請於委任狀補蓋章。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