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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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57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