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叁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3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