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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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樺選任辯護人胡宗典律師
陳尚義律師 蔡明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佳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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