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乙○○○
            號
      丁○○
      丙○○○
上列原告等三人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5,7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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