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告 趙聿元 被告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思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乙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乙紙、答詢表2件等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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