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63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 邱義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大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55,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