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峻源受刑人黃雨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峻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黃雨欣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0年9月1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許峻源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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