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012號聲明人 林柏凱 相對人 林國華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林柏凱應於聲請狀暨繼承權拋棄書上補蓋章。
二、請提出聲明人之印鑑證明(需與繼承權拋棄書相同之印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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