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張葆台 被告 邱裕源
許逸蓁 葛亞南
樓 鄭家羚 上列被告邱裕源、許逸蓁、葛亞南、鄭家羚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芳青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