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 邱浩瑋 被上訴人 邱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陳雅瑩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