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674號債權人 蔡雪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5年12月21日。
二、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