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五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 律師
曾能煜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罹患杜瑞氏症,惟臺灣新竹看守所不願戒護被告就醫診治,故有保外就醫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另經本院向臺灣新竹看守所查詢結果,業據該所函覆稱:被告罹患杜瑞氏症,經本所醫師診療結果可用藥物適當治療減其扭動以觀其效等語,有該所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出具之竹所衛字第○九二○○○二七號函及所附醫師簽述單在卷足憑,又臺灣新竹看守所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戒護被告就醫診治結果,亦認被告確有罹患杜瑞氏症,可用藥物控制,狀況良好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被告罹患杜瑞氏症,並不屬於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病症,從而,聲請人執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惠芬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