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