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0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男二選任辯護人魏早炳律師
魏翠亭律師 李克欣 律師被告乙○○男二
甲○○男二丙○○男二丁○○男二戊○○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關於丙○○、乙○○、甲○○、丁○○以及己○○妨害風化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關於丙○○、乙○○、甲○○、丁○○以及己○○妨害風化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丙○○、丁○○以及己○○就其妨害風化部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吳炳桂法官蔡志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