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滿貫大亨」貳臺、「賽車二人座」叁臺、「樸克牌單機(即夢幻巨星)叁臺及新台幣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之樸克牌單機(即夢幻巨星)下將「一臺」更正為「三臺」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