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6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8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500元,應繳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