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昌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
林復華 律師被告亞獵士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12,2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