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05月12日│97年05月12日│93年04月17日││││││├─────────┼────────┼────────┼────────┤│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97年毒│臺北地檢署97年毒│板橋地檢署97年偵││年度及案號│偵字1791號│偵字1791號│字18429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訴字1347號│97年訴字1347號│97年易字25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09月15日│97年09月15日│97年09月15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訴字1347號│97年訴字1347號│97年易字2506號││││││││判決├─────┼────────┼────────┼────────┤││確判日期│97年10月06日│97年10月06日│97年10月16日│││││││├───┴─────┼────────┼────────┼────────┤│備註││││└─────────┴────────┴────────┴────────┘┌─────────┬────────┬────────┬────────┐│編號│04│05│06│├─────────┼────────┼────────┼────────┤│罪名│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04月14日│97年04月14日│97年04月18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97年偵│板橋地檢署97年偵│板橋地檢署97年偵││年度及案號│字14620號│字14620號│字14620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97年易字3278號│97年易字3278號│97年易字32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04日│97年12月04日│97年12月04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7年易字3278號│97年易字3278號│97年易字3278號││││││││判決├─────┼────────┼────────┼────────┤││確判日期│98年01月05日│98年01月05日│98年01月05日│││││││├───┴─────┼────────┼────────┼────────┤│備註││││└─────────┴────────┴────────┴────────┘┌─────────┬────────┬────────┬────────┐│編號│07│08│09│├─────────┼────────┼────────┼────────┤│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刑│有期徒刑6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前強制工作3年,││││14次│2次││││││├─────────┼────────┼────────┼────────┤│犯罪日期│97年04月18日│97年01月17日至97│97年04月01日、97││││年6月14日│年5月2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署97年偵│臺北地檢署97年偵│臺北地檢署97年偵││年度及案號│字14620號│字11537號│字11537號││││││├───┬─────┼────────┼────────┼────────┤││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易字3278號│97年上訴字5657號│96年上易字19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04日│98年02月24日│98年02月24日│││││││├───┼─────┼────────┼────────┼────────┤││法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易字3278號│98年臺上字3939號│98年臺上字3939號││││││││判決├─────┼────────┼────────┼────────┤││確判日期│98年01月05日│98年07月09日│98年07月09日│││││││├───┴─────┼────────┼────────┼────────┤│備註││││└─────────┴────────┴────────┴────────┘┌─────────┬────────┬────────┬────────┐│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贓物│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刑│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3月,6次│││前強制工作3年,│││││5次││││││││├─────────┼────────┼────────┼────────┤│犯罪日期│97年05月06日至97│97年04月25日至97│97年04月26日至97│││年6月10日│年5月18日│年5月27日││││││├─────────┼────────┼────────┼────────┤│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97年偵│臺北地檢署97年偵│臺北地檢署97年偵││年度及案號│字11537號│字11537號│字1153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上訴字5657號│97年上訴字5657號│97年上訴字56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02月24日│98年02月24日│98年02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臺上字3939號│98年臺上字3939號│98年臺上字3939號││││││││判決├─────┼────────┼────────┼────────┤││確判日期│98年07月09日│98年07月09日│98年07月09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