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416號聲請人 何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進益黃若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進益、黃若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上發票人「黃若薇」姓名不清楚】
三、陳報相對人二人住所地址為何?(聲請狀記載二人地址不清楚)
四、相對人「陳進益」「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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