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77號抗告人 王伯群
許玉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蔣清祥洪世龍汪豐富汪信宏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