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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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77號抗告人 王伯群
許玉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蔣清祥 、 洪世龍 、 汪豐富 即 汪信宏 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8日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