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0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0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