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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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一年執聲字第□□□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年□□月□□□日以法八十六監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年□□月□□□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