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12號聲請人 洪巧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5年5月16日(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同年6月15日、同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0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 吳莉心 │台北北門郵局│104,000元│105年1月20日│E0000000│4個月│├──┼───┼──────┼─────┼──────┼────┼───┤│002│吳莉心│台北北門郵局│104,000元│105年2月20日│E0000000│5個月│├──┼───┼──────┼─────┼──────┼────┼───┤│003│吳莉心│台北北門郵局│104,000元│105年3月20日│E0000000│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