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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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二犯罪日期欄關於「94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原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顯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之誤繕;又附表編號二犯罪日期欄原記載「94年」,亦顯係「95年」之誤繕,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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