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98號聲請人甲○○
樓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土地登記謄本共三份(地號○○○鄉○○段
三、拍賣抵押物附表之完整內容。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