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102號債權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聲請事項。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102號債權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確之聲請事項。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