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69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桂美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趙桂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
376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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