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6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蔚祥 、 鍾瑞祺 發支
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萬2,60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